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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陳某強因綁架罪搶劫罪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18年
  案件傳真
  羊城晚報訊 記者全良波,通訊員陳嚴、馮艷報道:信宜市市民陳某強年紀僅25歲,卻留下了盜竊、詐騙等案底,刑滿出獄後不知悔過繼續犯案。26日,茂名信宜市法院通報稱,經審理,陳某強犯綁架罪,搶劫罪,拐賣婦女罪,判決其有期徒刑18年。
  據介紹,今年25歲的陳某強,系信宜市鎮隆鎮村民,年紀輕輕卻已四度“進宮”了。陳某強曾因盜竊於200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。緩刑期間,陳某強又因盜竊罪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。刑滿後,又因詐騙罪於2012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,於去年5月刑滿釋放。
  出獄後的陳某強,仍不思悔改,於2013年6月6日晚上9時許,伙同黎某(已判刑)、龍某超(另案處理)等人在信宜市區尾隨駕駛小車事主梁某鳳。趁梁某鳳下車之機實施綁架。陳某強等人要求其家屬籌10萬元現金贖人。最後,梁某鳳的家屬籌到現金1.5萬元。陳某強等人表示同意接受,將其釋放梁某鳳回家。
  今年3月6日晚上,陳某強駕駛豐田小霸王汽車,來到信宜市區城南的裕興商場和兆康商場物色作案目標。9時許,陳某強在兆康商場對年輕女子俞某彤進行搭訕、哄騙,然後強行挾抱俞某彤出商場的後門,推上小車後帶走。次日凌晨,陳某強將俞某彤拉到該市硃砂鎮柳村北坳村,以4000元的價錢賣給林某茂(已判刑)。3月9日,林某茂擔心事發,便以3000元的價錢將俞某彤轉賣給黃某錦(已判刑)。今年3月11日,信宜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警將被害人俞某彤解救出來。當天,陳某強被公安機關抓獲,檢察機關以其犯搶劫、綁架、拐賣婦女等罪,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訴。
  信宜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被告人陳某強犯綁架罪、搶劫罪、拐賣婦女罪,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1.7萬元。
  一審宣判後,被告人陳某強表示服判不上訴。編輯:周匯楠  (原標題:商場里騙出一女子第二天賣4000元 被判18年有期徒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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